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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2019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23

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结合认证实践持续修订,指导开展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本指南经2019年3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认证原则

1. 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

3. 依据学校呈报的认证材料,重点考察学校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办学定位、教育目标、办学过程、办学效果及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

4. 强调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在广泛收集客观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得出认证结论建议。

二、认证机构

全国高等院校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由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订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标准和认证指南;

2. 制定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3. 组建并委派认证专家组开展认证相关工作;

4. 审议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建议;

5. 受理认证过程的反馈与申诉;

6. 开展认证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医学教育研究;

7. 为认证专家和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供相关培训和咨询;

8. 建立认证工作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和网站;

9. 其他认证相关事宜。

三、认证专家组

认证专家组接受工作委员会委托,实施认证前期考察、认证现场考察及回访。

(一)专家组组成

1. 认证现场考察专家组由7-9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另设秘书1-2人,项目管理员1人。前期考察专家组和回访专家组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秘书/项目管理员1人。

2. 专家组应由不同学科背景(医学、教育学、管理学等)的专家组成。

3.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视情况决定是否邀请境外专家参与专家组。

(二)专家条件

1. 从事医学教育教学、科研或(和)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了解医学教育规律,熟悉医学教育发展趋势;

2. 熟悉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身体健康,能全程参与认证专家组工作;

3. 与学校没有利益关联;

4. 作风严谨,公正廉洁,在团队中能有效沟通和合作。

(三)专家组职责

1. 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认证现场考察相关事宜,为认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指导;

(2)在尊重同组专家意见、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任务分工;

(3)确定认证现场考察日程;

(4)认证现场考察前(至少提前一周)组织专家组网络预备会议;主持认证现场考察期间认证专家组例会、讨论交流等,督促专家组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领导专家组成员讨论认证结论建议意见,实施记名投票;

(5)向学校通报考察意见和征求反馈意见,完成认证初步报告和认证报告。

(6)向工作委员会提交认证报告。

(7)组织审读学校在认证有效期内按要求提交的进展报告和综合报告,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读意见;

(8)前期考察或回访期间,全面负责考察相关事宜,向工作委员会提交前期考察报告或回访报告;

(9)对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程序提出建议。

2. 成员职责

(1)认证现场考察前仔细研读自评报告,根据认证标准对学校提交的认证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提出在认证现场考察中需要着重关注的内容,必要时可通过秘书向学校索要相关补充材料;

(2)参加认证现场考察前(至少提前1周)的专家网络预备会议;

(3)进校认证现场考察时完成分工负责的各项任务,通过座谈会、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场走访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提出本人考察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并对认证结论建议记名投票;

(4)认证现场考察结束后,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分工部分的报告,并对最终认证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审读学校在认证有效期内按要求提交的进展报告和综合报告,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读意见;

(6)参与前期考察或回访时,需完成指定分工,并对前期考察报告或回访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程序提出建议。

3. 秘书职责

(1)协助组长收集认证专家组成员阅读自评报告的反馈意见,与学校联系,补充专家所需的材料;

(2)协助组长组织认证现场考察前(至少提前1周)的专家网络预备会议;

(3)协助组长与学校协商制定认证现场考察日程,并做好与学校的沟通;

(4)负责考察期间相关资料的发放和收集,及时与认证专家组成员沟通;

(5)负责会议记录、资料汇总等工作,协助组长完成并提交认证报告;

(6)在有境外专家参与的认证过程中,提前协助境外专家了解国内专家信息以促使其更好地在团队工作中完成职责要求。同时,承担一定的口头和书面翻译工作;

(7)按照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

4. 项目管理员职责

(1)了解学校的认证工作和认证专家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2)协调认证专家组进校前、后的日程安排,对接学校联络员,做好专家接待服务工作;

(3)依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协助学校完成入校考察经费的使用及相关材料收集;

(4)协助认证专家组秘书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5)按照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

四、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是判断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办学是否到达认证要求的依据及学校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认证标准由工作委员会制定、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工作委员会需对认证标准进行持续更新与完善,以使认证标准反映医学教育国际趋势、国内现状和社会期待。

五、申请认证的学校

教育部批准的开设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校均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

具体工作及流程包括:

1. 提前一年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填报临床医学专业质量监测数据,提交《中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请表》和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等材料,同时指定联络人员,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联络和沟通.

2. 根据工作委员会对学校认证申请的审议结果,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认证现场考察或前期考察时间。

3.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在认证现场考察前1个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及认证专家组成员提交自评报告。

4. 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解答相关问题,按照《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入校考察经费实施细则》安排认证专家组的交通及食宿,为认证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在尽量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医疗秩序的情况下,按照考察日程组织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卫生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协调认证专家组进行教学场所、实验室和图书馆等相关设施的考察。

6. 对于认证报告中有异议的部分,可提出实证材料并与专家组讨论协商。与认证专家组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7. 按照认证报告的建议与要求积极改进,每年常规更新临床医学专业质量监测数据,按期提交进展报告和综合报告。接受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回访,与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商定回访安排。

8. 认证有效期限(未延长的)或延长期结束前半年内,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新一轮认证申请。

六、认证程序

1. 学校应在每年4月或10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认证申请,填报临床医学专业质量监测数据;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完成对临床医学专业质量监测数据及认证申请的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告知学校。

2.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临床医学专业质量监测数据及认证申请资料,确定是否同意学校的认证申请或组织前期考察。前期考察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学校需按照前期考察专家组的要求准备材料并解答问题。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前期考察专家组的建议决定是否同意学校的认证申请。

3. 同意学校认证申请后,工作委员会提前6个月向学校通报认证现场考察的时间;至少提前1个月组建认证专家组并征求学校对认证专家组组成的意见。

4. 学校依据认证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在认证专家组进校认证现场考察前1个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如有境外专家参与认证工作,应同时提交英文版自评报告并准备认证现场考察过程中相关资料的英文版。

5. 认证专家组依据认证标准对学校进行认证现场考察。认证现场考察工作时间一般为4~6天,可根据校区和医院的分布情况适当延长。

6. 认证专家组集体讨论认证现场考察的初步意见,形成初步认证报告。专家组组长在与学校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学校师生反馈认证初步报告。认证专家组成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提交对认证结论的建议。由组长根据讨论结果确定认证有效期内提交进展报告的时限。

7. 认证专家组离校后依据认证标准和考察期间获得的材料和信息,按分工撰写认证报告初稿,由秘书汇总并提交组长,组长于认证现场考察后2个月内完成认证报告,征询学校意见后,正式提交工作委员会审议。

8. 工作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将认证结论通知接受认证的学校。

9. 通过认证的学校按照要求,每年常规更新临床医学专业质量监测数据,按要求向工作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如有境外专家参与,应同时提交英文版进展报告)。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读进展报告并视情况组织回访。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进展报告及回访情况,可撤销认证结论及有效期,并报教育部备案。

10. 学校在认证有效期限(未延长的)结束前半年提交综合报告(如有境外专家参与,应同时提交英文版综合报告)。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读综合报告(可视情况组织回访),工作委员会依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或重新认证。认证期限只可延长1次,均延长4年,认证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10年。

11. 对于不予认证或撤销认证结论的学校,工作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认证或撤销认证结论的理由,认证专家组针对学校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通常为2年)。学校需要根据认证专家组的要求进行改进,2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七、认证结论

认证专家组根据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认证考察情况,对学校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是否达到认证标准的要求做出认证结论建议,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

认证结论分为通过认证和不予认证。

(一)通过认证

对于2020年12月31日以前首次接受认证的学校,通过认证的有效期为3~8年,自认证专家组认证现场考察结束之日算起。对于非首次接受认证或2020年12月31日以后接受认证的学校,通过认证的有效期为6年或10年,自认证专家组认证现场考察结束之日算起。

(二)不予认证

八、认证管理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日常事务。

1. 认证专家组的委派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2. 认证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应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秩序。

3. 认证专家组成员需遵守相关规定和认证专家工作规范,并接受学校、工作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

4. 学校对认证报告存有异议,可向认证专家组提出,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学校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呈送工作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即为最终结论。

5. 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认证结论及处理申诉等重大事项。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场为有效,工作委员全体会议现场投票结果以超过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与审议事项有利益关联的委员,不参与对该事项的讨论及投票。

6. 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认证结论。现场投票结果以超过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认证结论。

7. 认证结论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秘书处将提请专家委员会仲裁。专家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即为最终结论。

8. 学校在认证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告知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重大变化包括校名、校址、管理体制、招生、资源、教育计划等领域的变化。

9. 认证考察过程中,认证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离校前归还或销毁相关的敏感资料、数据和信息(包括相关的电子邮件)。

10.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应妥善保存、处理及利用与接受认证学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九、附则

1. 本指南由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2016版)》同时废止。